一、不予起诉案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
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侮辱、诽谤罪的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案件;虐待罪的案件;侵占罪的案件。
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涉及“轻微”犯罪的案件。这里说的“轻微”犯罪是指除了“告诉才处理”的四种犯罪之外,其他的、法定最高刑罚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
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追究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但是却不予追究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本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但是,出于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考虑,以及出于有效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考虑,法律允许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办案机关应当立案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却没有追究时,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