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 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或以上的,缴纳按照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1)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 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 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 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 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 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 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 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