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自然保护区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除责令改正外,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