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费用一般情况下由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 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具体是: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 工补贴;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或在案件结案时,仲裁庭对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做出决定。一般包括以下情况:
1、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同时,亦考虑到仲裁庭对当事人仲裁请求的满足程度、责任划分及其它因素,由当事人分摊仲裁费用。
2、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调解过程中当庭或庭外达成和解时,仲裁费用将由双方当事人按其达成的和解协议分担。若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未对仲裁费用作出约定,仲裁庭将按当事人各承担50%的比例进行裁定。
3、仲裁庭还可以对预付仲裁费的一方当事人裁定由另一方当事人对其垫付费用进行部分或全部补偿。
法律依据: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九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 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 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 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