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身份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 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4、死者近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由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由管辖区的公安部门盖章)
(二)财产损失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5、营运车辆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6、机动车行驶证;
7、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期间的证明; 8、行驶线路等证明。
(三)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5、死亡证明及法医尸检证明(后者应道交警队取)
(四)误工费证据
1、误工日期证明。如能评残则至评残前一日,不能的话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日为准。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5、企业单位的工资证明(公章)、事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章)、营业执照(公章)、劳动合同(复印件盖公章)
(五)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在诊断证明上写);
2、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六)交通费证据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
2、赔偿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
(八)营养费证据 医疗机构的意见。
(九)残疾赔偿金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十)丧葬费证据
运尸费、火化费、一期骨灰盒存放费凭殡葬部门的舒服单据。骨灰盒费、寿衣费依当地中等价格为准。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二)死亡赔偿金证据
1、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上一年度标准。
2、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3、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十三)住宿费证据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