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寄存人有权按照《民法典》规定,要求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物品损害或第三人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法律知识2023-04-29 12:55:45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