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资协议约定各方当事人共同出资购买企业法人的资产,按出资份额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且协议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并未成立公司或合伙企业,而是以企业字号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此时,协议约定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均符合个人合伙的特征,各方当事人系各自出资、合伙经营的个人合伙法律关系,全体合伙人对个人合伙的财产享有处分权。
2、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后,个人合伙改制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合伙的个人财物已经作为出资投入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原合伙人在改制后未被登记记载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无权要求直接分配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财产。即使该合伙人对个人合伙的土地使用权享有合伙份额,但土地使用权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财产后,合伙人也不得以其对个人合伙资产享有合伙份额为由,分配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