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病作为特殊的犯罪主体,其刑事处罚应当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来决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识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对他人造成的危害后果,法院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及时通知和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对病人进行严格看管和医治,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机关进行强制医疗;
2、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无病症时,故意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未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刑罚;
3、享有裁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节进行综合评判等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规定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发病时的犯罪,才不负刑事责中,“法定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精神病鉴定部门,受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或犯罪人家属、监护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依照具体规定和程序鉴定并作出结论。由委托人提供经司法机关核实确认后,作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对此需说明这并非是唯一依据。享有裁判权的人民法院仍须依法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节进行综合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