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体模特的肖像权保护与其他自然人的肖像权保护没有差别。人体模特的人格权与其他人的人格权一样,都应受到法律保护。不过,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
一,应当尊重艺术创作规律。艺术创作的成果,表现在作品上,作品是艺术创作的成果和艺术家从事艺术活动的结晶。人体模特同意为画家和艺术家提供创作的素材和依据,画家和艺术家依据其提供的素材和依据创作出来的作品,没有理由只能藏在画室里,不能与他人见面。如果是这样话,画家、艺术家的创作也就失去了意义。既然为画家、艺术家提供人体形象临摹,又在其公开展示作品的时候主张侵权,是不符合艺术创作规律的。
第
二,应当看到人体模特对其肖像权的处分行为。人体模特在承诺为画家、艺术家提供创作的人体素材时,就应当认为是处分了自己肖像的部分使用权。因为,创作是要展示作品的,为他人提供人体形象让他人进行创作,当然就是要使用该人体模特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