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对工程质量投诉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信函、电话、来访登记(包括收讫及受理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投诉人的联系方式等);
(二)向有关单位及人员初步查证落实投诉内容;
(三)经初步查证投诉内容基本属实者,索取投诉工程的相关资料;
(四)组织调查;
(五)编制调查报告,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法律知识2023-06-14 05:10:16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