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法律知识2023-08-23 11:38:37未知

刑法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二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文标签: 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