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按月出表。
已经进人清算期,则应该按财税〔2009〕60号文件的规定,以子公司为主体 进行资产变现、债权债务清算、财产分配,并按规定编制清算报表,进行清算纳税申报。进入清算阶段,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各报表项目的确认、计量和报告 都不再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也不再采用权责发生制,而应该采用以清算为目的的收付实 现制。
2、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条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