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宁夏的李先生来电咨询,说他家的宅基地面临征收,他想咨询一下,他家的宅基地属于他个人所有吗?可以得到补偿吗?
我们作为北京市晏清律师事务所的拆迁专业律师,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大家:宅基地并不属于个人所有,因为宅基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不归个人所有,不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但是征收可以得到补偿,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宅基地进行征收时,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的费用。
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村民仅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虽然由村民享有,是不可侵犯的,但是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土地管理法》第9条明确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还包括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至于法律没有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则属于国家所有。
另外,于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极其成员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由以上也可以看出,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按照户批准的,宅基地不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个人只享有使用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仍然坚持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原来由县政府批准,现在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极其成员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综上,你家的宅基地不属于你个人私有,你只享有使用权。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9条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