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的条件和限度拘役是什么?
缓刑的条件使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同时也没有再犯的危险性。对判处缓刑的限度,主要是针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的限度:《刑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缓刑的考验期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缓刑考验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2、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三、缓刑和监外执行有什么区别?
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外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这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对于有一些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有悔罪表现,同时也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性的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处罚措施,但是在当代的中国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同时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所涉及到的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犯罪分子都是可以使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