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离婚,通常选择签订离婚协议来约定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重要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孩子归我,以后不需要你养”,这样的条款有效吗?真的养不起了,能反悔吗?
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男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女方不承担抚养费,但享有探视权。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一直由男方自行承担。之后男方以物价上涨,工作不稳,收入没有保障,无力承担其生活和学习支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女方支付抚养费及教育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双方抚养费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虽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张抚养费给付一方应就给付的必要性进行举证,双方在民政部门已达成关于孩子抚养费的协议,女方不支付抚养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双方生活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也未提供抚养一方存在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据,故法院对当事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子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通常情况下法院要考虑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胀因素,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另外,离婚协议是带有人身性质的特殊协议,协议不仅对夫妻财产等权利义务做了约定,更重要的是解除了双方夫妻身份关系,改变了子女的抚养状态,对当事人及子女的生活都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故男女双方必须审慎对待离婚协议,在签署协议时要充分保障子女的权益,避免因一时冲动同意对方免除抚养费。后期变更抚养费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并且要充分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