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不是共同财产,聘礼也不属于共同财产。
1、嫁妆、彩礼的认定
嫁妆是女子出嫁时,娘家为新娘准备的结婚用品,如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各地、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其所准备的嫁妆也会不同。在古代嫁妆是女人的私人物品,又称为“陪嫁”,婆家是无权动用和干涉的。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2、嫁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举办婚礼不能视作婚姻关系成立。
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根据上述原则分割。
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3、彩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不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聘礼和嫁妆一般都不认定为是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的认定需要按照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夫妻离婚的时候分割财产需要考虑财产的来源,如果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考虑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