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可以说非常常见了,面对征地拆迁应该如何应对,很多被征收人也都有了大概的思路,对于一般征收人来说在确定好补偿标准,签订完补偿协议,就可以欢欢喜喜的搬入新房了,然而对于王先生一家,却并没有那么简单。
案情简述
王先生一家为上庆村的村民,上庆村位于大庆区东北部,属于一个城中村,在2016年4月份,上庆村被划入城中村改造区域,在经过1个月的磋商之后,王先生一家与拆迁方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双方约定,拆迁方于2017年1月份交付安置房,如逾期交付,每超出一天按安置房房价的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在交付前每月向被征收人支付2200元临时安置补偿金。直至2017年4月份,拆迁方迟迟未交付安置房,并且于2017年1月份停止支付临时安置补偿金。王先生几次找到相关征收部门讨要说法,并没有得到更好的结果,遂将拆迁方推上了被告席。
被征收人认为拆迁方未及时履行拆迁协议,没有及时交付安置房,且在逾期交付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放临时安置补偿金,属于严重的不作为,要求拆迁方承担违约责任,尽快交付安置房,并赔偿被征收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既然双方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协议中明确了拆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拆迁双方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拆迁方应该按照协议期限及时交付安置房,如不能及时交付应该给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金和违约金,最后判决拆迁方赔偿被征收人经济损失5万余元。
律师解析
本案中,案件能够迅速圆满的解决除了被征收人反应及时,对于这种侵权行为及时进行了维权,同时还要得益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完整性。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在征地拆迁的实务中,这类案件有很多,其中很大一部分由于当时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时不懂的审核内容,导致拆迁协议内容中出现很多漏洞,最后被拆迁方一推再推致使拆迁安置迟迟不能落实,即使进行法律维权,除非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经济损失,否则,拿到了经济赔偿也是非常有限的。
拆迁案件中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利益纠葛深不可测,特别是有些拆迁区,临时安置补偿金标准较低,一些不良开发商宁愿继续支付安置补偿金,也不愿意交付房屋,导致被征收人迟迟住不上新房,就是因为没有仔细审核安置补偿协议,如果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拆迁方义务并且约定拆迁方违约责任,那么就不会出现被征收人在7年后还没有住进安置房的情况了!
征地拆迁说到底还是行政行为,既然是跟行政机关打交道,那么被征收人还是应该依赖专业的拆迁律师,比如拆迁前的谈判,协议审核以及拆迁后协议的履行等等,因为拆迁方经历过各种征地拆迁,见识过各种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仅仅依靠现学现卖的法律知识和浅薄的拆迁经验,很难在经验丰富的拆迁方面前占得上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