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吗?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并不可以同时适用,法院一般不支持两种同时适用,没约定的情况下只能选择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
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损害赔偿与违约金的区别有哪些?
1、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对于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是具有惩罚性质的;损害赔偿金则仅具有补偿性质。
2、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的结果,其金额能够确定;损害赔偿金则不具有事先约定性,它是根据守约方的具体损失来计算,其金额不能确定。
3、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作为标准作为参照;损害赔偿金则是完全以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如果当事人举不出损失的证据,那就很难得到足额的赔偿。
三、违约金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预先确定,一般约定为合同标的额的20%;
(二)造成的损害较大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三)违约金是违约后的补救措施,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都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但是,违约金除了具有补偿性质之外,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损害赔偿金则不具有惩罚性。一般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都是参照违约行为可能会造成的损失确定的,如果不能证明违约金过分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就不能再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