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涉及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会被监察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定罪。
第一: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个人或者单位,所涉及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形。该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都将会被追究刑事处罚。
第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情形。虽然假冒伪劣的产品没有被销售除去,但是这批伪劣产品的货物价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该案件的涉事人员都将会被处以刑事处罚。
第三: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的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但是已经销售了假冒伪劣产品所涉及的金额在乘以三倍后,和并没有销售的伪劣产品相加,这两个的金额总额合计超过十五万元的情形。所涉及的生产人员和销售人员也是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1.在产品中加入杂物或者是假冒物品,所明确表示出来的质量标准规定要求低于所能够使用的是上述条例中所说的掺假、掺杂。
2.用假的冒充好的真的是指将不具有该产品使用功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实用功能的产品的这一行为。
3.用以次充好,是指以等级较为低档的物品冒充高档的产品或者用废物零件拼凑组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该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质量要求的。合格产品对上述无法确定的情况,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应当委托法律法所规定有该权利的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选择正规合法的产品检验机构对射击的产品进行鉴定。
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名中的销售金额是指该案件所有的涉事人员在出售伪劣产品后得到的全部收入,这一部分收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属于非法收入。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中所涉及到的货币的金额是指靠违法生产或者是销售伪劣产品的,按照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的标准价计算的金额,如果涉及到的假冒伪劣产品没有一个标准价的情况,监察部门或者是案件的执行部门可以按照与假冒伪劣产品类别相同的合格产品的市场价格一个平均价来计算涉及到的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中的货币金额。
但是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的货币金额无法得到一个正确的确定的情况,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我国的《估价办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将假冒伪劣产品委托给正规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个人或者单位在生产产品的或者销售产品的时候,在产品中参入与该产品无关的杂物或者掺入造假物品的、用假的冒充真的、用坏的冒充好的、或者用不合格产品冒充检验合格产品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生产中掺假还是销售中的以次充好,都是违法的。商家的这种行为属于对消费者的欺骗,如果在生活中购买到假冒伪劣的产品了,此时是可以通过法律正规的手段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