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的反担保的方式是什么?
1、抵押,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
2、质押,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3、保证,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法律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债权担保中反担保的方式:向第三人提供抵押物;将财产质押给第三人;向第三人支付一定的定金作为担保;或者向第三人提出担保人,与其订立反担保的合同等方式。
二、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的情形有什么?
1、担保方式不明确
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担保范围约定不明确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即上述所有项目上承担责任。
3、担保期限规定不清楚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反担保的方式一共有三种,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的情形也分为三种,首先是担保方式不明,一般来说,担保方式分为两种,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其次是担保的范围约定不明,双方在签订活动时可以实现约定担保范围;最后是担保的期限约定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