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避的事由和方式有哪些?
(一)回避的事由: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回避的方式
由当事人主动提出回避或者是侦查人员主动提出回避。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二、公安机关回避由谁决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到法定的回避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申请回避权只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擅自扩大到其他亲属。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有一些案件的审理中,存在一些身份特殊的人,由于这些人的存在,导致案件在外人看来有不公平的嫌疑,所以这些身份特殊的人就需要进行回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时,侦查人员是适用回避制度的,侦查人员回避需要由相关人员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