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合同违约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合同违约并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合同违约赔偿标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产品缺陷导人身损害的赔偿。
2、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责任赔偿。
3、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的赔偿责任。
4、因买方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赔偿责任;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买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法实现的赔偿责任。
6、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用药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三、惩罚性赔偿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惩罚性。
惩罚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弥补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加害人严重过错行为。
(二)附加性。
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侵害入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来阻止其再次发生时,才能加以适用。
(三)法定性。
惩罚性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和判例性质的裁决,否则应视为不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以免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的惩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进而对整个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内部的和谐造成冲击。
在我国,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比较多,比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或者消费欺诈行为等都适用于惩罚性赔偿,但是,签订民事合同时,民事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赔偿标准不能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且,违约金和赔偿金一般不能同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