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宝宝落户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小孩需要申请更改户籍系统名字,需要监护人陪同带上户口簿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户籍部门咨询办理的,父母同意更改的书面报告、出生证、父母结(离)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依据。
需要申请更改户籍系统名字,需要监护人陪同带上户口簿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户籍部门咨询办理的,由于名字更改影响到户籍以及学籍等系统,一般比较难进行更改。
公民姓名更改,需要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办理:
1、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工作单位或居(村)委或在读学校同意证明;
4、父母同意更改的书面报告、出生证、父母结(离)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依据。
二、申请变更姓名办理条件有哪些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并共同到场;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
①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②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③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④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 姓氏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
①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②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③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④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3、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 变更,按以下情形办理:
①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申请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申请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③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①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②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③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
④变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法规关于公民人身权利的规定中,此时是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的,但是即使是公民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想要更改自己的姓名的,也是要遵守法定的更改姓名的程序,并且也是要存在更改姓名的正当、合法的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