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构是哪个机构?
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构是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矫正委员会需要依法对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委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
(三)组织入矫和解矫宣告,办理入矫和解矫手续;
(四)建立矫正小组、组织矫正小组开展工作,制定和落实矫正方案;
(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考核奖惩;审批会客、外出、变更执行地等事项;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组织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查找后依情形作出处理;
(六)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变更刑事执行建议,依法提请逮捕;
(七)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开展法治道德等教育,协调有关方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组织公益活动等事项;
(八)向有关机关通报社区矫正对象情况,送达法律文书;
(九)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管理、监督、培训,落实职业保障;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犯罪分子存在哪些情形可以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三、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缓刑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危险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存在重大疾病或者怀孕、哺乳等情况的犯罪分子。
2、两者的后果不同。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法不再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本身就是在执行刑罚,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
在我国,监外执行和缓刑实行的都是社区矫正,不过,两者的适用条件是不一样的,如果犯罪分子怀孕或者需要哺乳婴儿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对这类犯罪分子大多都是监外执行,实行监外执行时,自然会将犯罪分子交到具有管辖权的社区矫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