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卖淫需要嫖客口供吗?
组织卖淫需要嫖客口供,但是并不是必须的,要定性为组织卖淫罪,需要收集的证据就是收集其,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的证据。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
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的量刑如下: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对情节严重的认定: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
(1)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
(2)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
(3)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4)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组织卖淫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之下存在组织卖淫行为,将会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此进行惩罚。但这是属于公诉案件,因此需要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并在侦查过程当中收集相关的证据,之后将证据随同案件材料移送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