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胁从犯能成为主犯吗?
胁从犯只要符合条件是可以认定为主犯的。如果开始被胁迫、不情愿地参与犯罪行为,但后来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而非常积极地、自愿地继续参与犯罪者,不能仍然认为还属于胁从犯,综合全案,可能就是从犯甚至主犯了。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胁从犯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三、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是怎么样的?
(一)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
(二)对胁从犯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胁从犯只受到精神上的强制,其并未丧失意志自由,最终参加犯罪的决定还是取决于其本人的意志。因而主观上有罪过,同时客观上又以一定方式参加了共同犯罪,故对胁从犯追究刑事责任完全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综合上面所说的,胁从犯就是属于因被迫而参加犯罪的行为,但如果在前期而受威胁犯罪在后期之后主动的参与犯罪,而做出相应的策划,那么是可以按主犯来进行判决,所以,对于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处理方式就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