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绑架罪怎样才算既遂
控制了被害人即构成既遂。在绑架罪的基本犯中,应当以是否控制被害人作为既未遂的标准。
《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绑架罪的特征
第一,绑架罪的罪质特征在于侵犯人质的人身权利。刑事立法把绑架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根据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绑架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侵害的并非财产权利,使用实力控制人质就是本罪既遂,而不管行为人勒索财物的要求是否提出或者得逞。
第二,勒索行为。本罪的客观要件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他人置于自己或者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即绑架人质行为),而不要求客观上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勒索(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行为”不是绑架罪的客观要件。
第三,勒索(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只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从犯罪构成原理看,绑架罪属于目的犯,勒索财物”的只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只要存在于犯罪人的内心即可,不要求付诸实施,即与之相对应的外在客观事实不是犯罪构成要件,此种犯罪目的的实现与否既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影响犯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出于勒赎”的主观目的,实施了掳人行为”并将其置于实力控制之下,不论勒索财物的行为是否实施、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得逞,都构成绑架罪的既遂。
第四,勒索行为是否实施,不影响绑架罪成立。以劫持人质为手段向第三人发出勒索要求、实施勒索行为属于勒索型绑架罪的典型样态,并且绑架人质行为”和勒索行为”通常具有前后承继的递延性。但是这丝毫不影响绑架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从现实中看,掳人“勒赎”是勒索型绑架罪的典型行为方式,但解释刑法条文不能以典型情形来概括全部情形,忽略哪怕是万分之一的例外,否则会犯不完全归纳、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规格与现实发生的犯罪典型样态不可混为一谈,这是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上的问题。无论从《刑法》规定还是法理上看,勒索”只是绑架罪的犯罪目的,与之相对应的外在的勒索行为”不是绑架罪的客观要件。
对于绑架罪行为人只要有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那么就会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并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或者是财物是否到手或者是目的是否达到来作为标准。如果实施了绑架行为,但是由于某种原因绑架没有得逞,没有实际控制被害人,那么就属于绑架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