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诉讼时效中止障碍的有哪些?
属于诉讼时效中止障碍的有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二、执行诉讼时效中止规定是什么?
中止执行的原因一旦发生,人民法院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引起执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应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一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并通知执行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执行人;二可由执行当事人申请恢复,经法院同意后继续进行。
恢复执行是原执行机制的继续运行,不是执行程序的重新开始,执行中止前已为的执行仍继续有效。
诉讼时效的中止一般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若是诉讼时效的中断,则就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除了不可抗力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外,若是有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那么也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若中止事由消失的话,则需要继续计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能够保证胜诉的一种时间方面的限制,一般情况之前如果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他人的损害,就需要尽快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一般是三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当然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一些,如果存在着不可抗力的话,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