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工厂拆迁有纠纷怎么办?
征地工厂拆迁有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厂房需要支付哪些补偿金?
1、厂房土地的补偿,厂房使用的国有土地且拥有使用权的,根据土地实际性质评估其价值,获得土地的补偿;
2、工厂厂房的补偿,根据厂房的面积、结构类型评估其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工厂的年产值和纳税情况确定工厂停产损失的补偿;
4、工厂员工的安置补偿,因为拆迁产生的工厂员工停工或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员工经济补偿及安置费用,应当获得补偿;
5、工厂设备及物料损失和搬迁的补偿,针对设备折旧或者搬迁时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物料搬迁的费用,都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6、搬迁奖励金,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提前搬迁或积极配合搬迁的奖励金。
三、厂房拆迁纠纷的行政复议流程有哪些?
1、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
厂房的拆迁决定是强制性的,征地主管部门一般不会因为厂房负责人不同意就放弃拆迁,但是拆迁厂房时必须按规定支付补偿金,例如停产停业损失,工厂设备材料损失费等。拆迁之前会,有工作人员和厂方负责人协商补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