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笔迹不是一个人怎么处理(笔迹鉴定不是本人书写 仍然败诉)

法律专题2023-06-15 10:09:04佚名

鉴定笔迹不是一个人怎么处理(笔迹鉴定不是本人书写 仍然败诉)

一、鉴定笔迹不是一个人怎么处理?

鉴定笔迹不是一个人那么将会出具专业的鉴定结论书。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一般笔记鉴定有以下几种方式:

1、分别检验:是发现与确定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各自的特征;

2、比较检验:主要任务是确定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两者之间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为综合评断提供依据。

3、综合评断:是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并进而做出静定结论。

二、笔迹检验的原理是什么?

1、书写动力定型决定书写习惯。书写动力定型,是指自动支配和调节书写活动的大脑皮层机能系统性的效应活动体系。人在书写练习过程中,大脑皮层接受一定顺序出现的复合刺激,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暂时联系(条件反射)系统。经过反复的书写练习刺激,即可形成书写动力定型。书写习惯的生理机制就是建立在条件反射基础上的书写动力定型。

2、书写习惯受人的生理结构、教育程度、书写练习情况、气质个性等综合影响,每个人的书写习惯均不相同。

3、笔迹的反映性是笔迹检验的物质基础。书写习惯必然要在书写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不仅在长篇的、正常书写的笔迹材料中能反映出来,而且能在笔迹数量少和非正常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就是有故意伪装也不会彻底改变。

4、笔迹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检验的基本条件。一个人的笔迹在长时间内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这是由于人的书写动力定性的守常性,语言文字社会规范与规则变化的缓慢性等,决定了一个人不同时期形成的笔迹虽有差别,但其本质特征不变。

5、笔迹的总体特殊性是笔迹检验的鉴别依据。这是由于个人的书写习惯具有共同性与特殊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不同人的笔迹特征既有符合又有差异,而特征总和则各不相同。

在民事诉讼过程当中,很多民间借贷的纠纷在对于借条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的时候,都是需要明确一下签名的真实性的,所以双方当事人关于签名的真实性争论不休的状况之下,那么就只能够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来进行处理的,毕竟通过肉眼是没有办法察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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