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印章、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印章、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印章、证件和印章,
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印章、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印章、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权签发印章、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印章、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
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印章、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印章、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印章、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主观方面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证件、印章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证件、印章罪。如行为人盗窃某甲的手提包,意图偷窃钱财,没想到包中装有某甲单位的印章及甲的证件。如此,行为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证件、印章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机关的印章是不能够随意进行变造和伪造的。根据规定印章是存在法律效力的标准。如果随意进行伪造和变造的话,将会对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并且会对国家的公信力造成一定的损伤。一旦有伪造印章的行为将会对涉事嫌疑人进行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