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
(一)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形: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可从重处罚的情形:
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等一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规定,不能违背安全生产的规则,如果是因为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的过失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此时该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