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四种: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这里的关键是“主动”,主动体现了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这些人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上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这种情况是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补救的最积极的体现。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这是考虑到行政违法行为的形式和种类繁多,不可能在法条中全部罗列详尽的概括在内。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是受到他人胁迫所做出的违法行为,这主要是从主观上进行判断的,相关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但是在客观上是实施了相关的违法行为,那么相关的处罚责任主要就是应当由胁迫者来承担。
对于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补救的从轻或是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主要就是在查处违法行为的时候,行为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是揭发了其他的违法行为人,以及积极主动的为相关部门提供线索,使得查处违法行为的工作有实质性的进展,这就可以认定为是行为人的立功表现,也能够体现出其改过自新的态度。
要减轻行政处罚首先就要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然后再进行减轻处罚的申请。因为行政处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因此很多受到了行政处罚的人都希望能够减轻受到的处罚,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相关的行政处罚规定之中对减轻的情况有严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