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给子女的抚养费是否包含兴趣班等费用
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对未成年人有抚养义务的人不直接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教育观念的改变,父母也给子女的受教育机会,除了学校内的课程,还有各种课外培训班。虽然我国现在提倡双减,但家长和教育机构的补习热情并未削减,学科培训班从周末,调到了周一到周五的晚上。
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从学科教育来讲,我国孩子学习的学科比较多,很多孩子出现偏科的现象,父母为了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报读学校课外补习班。
第二,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有一技之长,琴棋书画运动类的兴趣班就随之而来。
根据现有的抚养费标准支付,一般是不足以支撑孩子日常生活、学习需求的。进而出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向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提出追索抚养费或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那么,子女兴趣班、课外补习班的费用,属于法定的抚养费的范畴吗?
关于抚养费,民法典的规定是,双方先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法院裁判。但不管是协议约定,还是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支付都是以“必要”为前提。
如果子女参加的兴趣班、培训班等校外培训课程在“必要”的范围内,也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关的费用。
根据我国目前教育现状,“必要”的教育支出,一般会认为是接受或维持正常教育所不可缺少的基本费用。
具体包括:
(1)属于国家法律或政策允许收取的费用支出,而不是法律或政策之外不合理收费支出;
(2)属于接受或维持正常教育的费用支出,而不是接受或维持非正常教育的费用支出;
(3)“必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费用支出,而不是随意性、任意性的费用支出。
现实生活中,校外培训课程已经成为一种社会普遍接受的子女教育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而社会上对校外培训教育内容所产生的费用也有相对应的接受程度。
经过李晓娟律师对婚姻案件的归纳和总结,如果有以下情况的,法院会支持培训费:
第一,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经济条件承担孩子校外培训费用;
第二,双方离婚前,子女已经参加的培训班费用;
第三,经过双方都认可报名参加的培训课程费用。
我们应该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法免除。
“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履行法定义务的方式,它的本质和抚养权没有差别,都是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保障女子利益最大化。
因此,即使离婚了,父母依然是孩子的父母,父母依然要承担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不管是抚养权还是抚养费,不管是兴趣班还是培训班,抚养费的给付应结合子女的实际需求,一方面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不能变相逃避自己的经济给付抚养义务,另一方面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也不能提出过于奢侈的抚养费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