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龄是按档案还是社保?
根据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在参加工作之后就应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龄的计算时间和开始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是一致的。
工龄是按照社保缴费年限计算。举个例子吧:一个人从18岁时开始工作,到60岁时退休,那这个人工作了43年,理论上的工龄就是43年。假如这个人从30岁开始上保险,则到60岁退休,有31年时间的社会保险,则工龄和社会保险挂钩的话,计算实际的工龄也就是31年了。
其实现在没有工龄的规定,一切按照缴费计算,缴费年限替代了原来的工龄,不缴费就不计算缴费年限,退休也是按照缴费年限计算的,不论你的档案在哪里,不参加养老保险,是不计算的。
关于档案要注意,各地的人才只负责管理档案,档案在人才,但是是没有工龄的,职工的档案,是具有保管资格的单位才可以进行管理,你没有单位或者单位没资格进行管理,只能在人才保管,只是一个管理档案的方式,和工龄没有任何关系,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企单位或者集体单位,才有保管档案的资格,他们的职工也是一样,不缴纳养老保险,也是不计算缴费年限的,现在没有工龄,只有缴费年限。
办理养老金领取,要经过档案的审核,工龄、工资、待遇、职务、社保受保时间等都是以个人档案的记录为依据的。退休时需要依据档案认定个人出生时间,从而确定退休时间,需要确定个人参加工作的时间,从而确定开始缴费或视同缴费的时间,以计算养老金金额。
二、 工龄的计算原则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 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 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 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 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 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工龄如果是因为劳动者主动辞职或者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追究刑事责任、剥夺政治权利,工龄都会清零。但是,在实施社会保险缴费以后就不是这样了。《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各项待遇仅仅对社保缴费年限负责,缴费年限都是实缴制。只要参保人没有被终止社保关系,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都不会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