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逮捕证下来能释放吗?
一般是不能的,逮捕证下来后需要执行逮捕。除非经过讯问后发现不应当逮捕,这种情况下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逮捕意味着什么?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被逮捕后又无罪释放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被逮捕后又无罪释放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在刑事案件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刑事案件中相关部门作出的任何决定都不可以朝令夕改,无论采取哪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都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操作流程,如果已经下来逮捕证,说明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是极大的,如果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有关部门无权随意制作逮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