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庭对劳动合同纠纷怎么调解?
仲裁庭对劳动合同纠纷的调解流程并无明确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二、劳动合同纠纷的调解原则有哪些?
1、事实清楚原则。
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事实清楚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
2、自愿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调解。这就是说,劳动仲裁机关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或调或裁的权力,不得强迫。
3、合法原则。
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仲裁委员会不可能在案件还没有审理的情况下先进行调解,劳动合同纠纷的具体调解方案要根据造成纠纷的原因分析,而且,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并不是强制性的,任何一方不接受调解方案的,仲裁委员会都会及时作出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