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州高中毕业生师范生培养有关说明
1、培养对象按《专业培养与择优就业协议书》中规定,承诺通过公开招聘入编后,在常州市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不少于6年,未履行承诺的,记入常州市教育系统失信人员名单,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助学金和奖学金并支付违约金,且3年内不得参加常州市教育系统教师招聘。
2、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必须每学期考核合格,如出现学期综合考核不合格,或违纪受到处分,或不能按时毕业的,自动取消奖学金资格及择优就业资格,并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助学金。
3、依据培养对象毕业当年相关就业政策,未能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聘用至常州市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培养与择优就业协议书》自动取消,并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助学金。
4、如已参加其他委培项目的,不列入该项目培养对象。
5、如上级文件政策有新的要求,按新要求执行。
6、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常州市教育局。
二、政策咨询电话:0519-85681337
【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