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条件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24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村校(点)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教育局申请缓学或休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须重新提出入学申请。
招生办法
(一)本区户籍学生入学。
1.“三对口”情况入学。
学生户口与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同一户口簿上,且户口簿与实际住址(房产)相符为“三对口”,在对口学校入学。
学生父母确属无房户,学生户口与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簿上,且户口簿与实际住址相符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在对口学校入学。
2.“两对口”情况入学。
不符合我区“三对口”但具备以下条件的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向片区范围学校提交申请,若片区范围内需要服务的学生数量未超过学校接纳能力,应逐一审查接收入学;若片区范围内需要服务的学生数量超过学校接纳能力,则按类别审查依序接收,超出部分由教育科统筹协调入学。
①学生及其监护人户口(含集体户口)在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地为租房(凭连续三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居住地属于城区学校招生范围内,且该适龄儿童及监护人在市内无房产(以租房时间由长到短依次确认)。
②家庭实际居住地(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监护人或本人且在区内只有一套房产)在片区范围内但学生或监护人户口未在片区内对口房产上(优先确认学生户口迁入对口房产学生,其次是监护人迁入对口房产学生,最后是学生及监护人都未迁入对口房产学生,同等条件下以购房时间由长到短依次确认,学位不足时,同等条件下抽签确定)。
相关情况说明:
(1)学生或监护人空挂于单位、亲戚、朋友、祖父母、外祖父母上的户籍不作为入学依据;新迁入户口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5日;有一套以上住房者,依据其经常居住房屋地址划片入学。
(2)同一房产(住所)在一学段时间内(小学6年,初中3年),只能作为一个家庭子女入学的条件依据。
(3)在2024年6月15日前因实际居住地搬迁,房产证未能办理(不含二手房)和户口未能迁移的,可以新居住地作为确定服务学校的依据,但需提供购房合同。
(4)城区当年新建小区(已入住)居民子女入学,由开发商持经开区管委会批复文件、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批准文件及手续,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证明文件、单据,及城区常住人口子女入学必备的其他手续,到所在学校办理本小区居民子女入学划片申请手续。
(5)房屋产权证须为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不含购房合同),且权证性质为住宅,办理时间截止2024年6月15日及以前。商住楼、商铺等非住宅、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在共有房产中占比低于50%的均不能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划片入学的依据。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条件、入学方式和所需材料:
1.父母在现居住地合法经商或合法务工。
2.子女随父母在现居住地居住。
3.随迁子女由教育局教育科统筹安排入学。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市内区外户籍)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市外户籍)等有关材料。
(3)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三)残疾儿童入学。
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就便安排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安排送教上门,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学手续。
(四)现役军人、华侨等子女入学。
现役军人、华侨、援藏干部、烈士、港澳台同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队员、在经开区工作的外籍专家、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市、区相关规定,由教育科统筹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