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积分入学居住证年限分值要求
(1)积分方一直是非东莞市户籍:
按其在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累计年限计算(境外人员可合计在东莞市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年限),每累计满 1 个月积 1.5 分(以 30 日为 1 个月计算)。
本项积分从其持本市《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首次签发日期开始计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按首次登记日期开始计算),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年的 4 月 30 日。
(2)积分方一直是东莞市户籍:
以积分方的户籍为依据,按其入户东莞的年限从 2010 年 1 月 1 日开始计算,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年的 4 月 30 日,每累计满 1 个月积1.5 分(以 30 日为 1 个月计算)。
(3)户籍有调整的积分方(包括“原是非东莞市户籍,现为东莞市户籍”或“原是东莞市户籍,现为非东莞市户籍”):
本项目合计积分方在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及“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累计年限以及在东莞按不早于 2010 年1 月 1 日的累计入户时间计算积分,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年的 4 月 30 日,每累计满 1 个月积 1.5 分(以 30日为 1 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