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

教育百科2022-06-27 00:09:08未知

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

  体检应与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同步进行,体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仅在当年当次参加认定时有效。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有下列病史之一者:恶性肿瘤,尿毒症,精神病,毒品、药物滥用、精神活性物质依赖,癫痫等严重神经系统疾病。

  2.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治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哮喘、严重皮肤病、各种肝炎伴肝功异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者)。

  3.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心肌疾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4.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

  5.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及其他性传播疾病未愈者。AIDS及其病毒携带者。

  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严重肺功能障碍;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7.血压:收缩压≥140mmHg,<90mmHg;舒张压≥90mmHg,<60mmHg。具体情况可由体检医院认定。

  8.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者)。

  9.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

  10.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另一耳全聋。

  11.严重畸形及运动系统疾病: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著胸廓畸形;慢性骨髓炎等。

  12.严重的口吃、声音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而影响教学工作的。

  13.面部畸形或在暴露部位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痣或纹身等。

  14.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

  (二)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1.若发音异常,应进一步检查声带。

  2.若心律异常、心脏杂音明显,应再做心电图、心脏彩超等相关检查。

  3.若肝、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应做腹部B超或CT等相关检查。

  4.若血糖、肝功能异常,应做进一步检查。

  5.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三、体检机构

  由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二级及以上医院负责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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