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 政策依据及说明 | 基本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
1 | 军人优抚对象子女 | 《珠海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政〔2019〕173号)、《珠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7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珠退役军人〔2021〕58号) |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 部队师级(含团级独立单位)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军人有效身份证件 | |
2 | 警察优抚对象子女 | 《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公发〔2018〕75号) |
| 警察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单位证明,革命烈士通知书、英模证书、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伤残人民警察证 | |
序号 | 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 政策依据及说明 | 基本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
3 | 国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队伍人员 优抚对象子女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函〔2020〕13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函〔2021〕127号) |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 市消防救援支队政治处证明、符合优待政策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 |
4 | 抗击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 | 《关于做好抗击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20〕11号)、《转发关于做好抗击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珠教基信〔2020〕4号) | 医务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受到嘉奖奖励的医务人员,须提供嘉奖状 | ||
序号 | 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 政策依据及说明 | 基本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
5 | 在我市居住的 台胞子女 | 《转发教育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珠教基〔2008〕14号)《关于取消台胞及台胞子女在我省就读相关证明事项的通知》(粤府台发〔2018〕3号) |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
6 | 我市居民合法 收养的适龄孤儿 | 《转发民政部等15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粤民福〔2006〕39号) | 收养人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助养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 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明 | |
7 | 在我市居住的 侨胞子女 |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粤侨办〔2009〕55号)、《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委托监护公证书。
| 监护人的护照、身份证件、相应国永久居留证件、其他已有的能体现其华侨华人身份的材料(如中国户口簿、监护人出生证等)等 | |
序号 | 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 政策依据及说明 | 基本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
8 | 无监护能力 人员子女 |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我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委托监护公证书。
| 市民政局或残联证明, 二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 | |
9 | 长期野外工作 人员子女 |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我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 父母工作证明 | ||
10 | 人才子女 | 顶尖人才、一类、二类、三类 高层次人才子女 | 珠海市教育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子女入学(园)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珠教基〔2021〕8号) | 监护人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或委托监护公证书),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监护人社保清单和工作单位营业执照。 |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珠海英才卡或市人社局证明材料 |
博士后子女 | 博士后提供市人社局证明材料或珠海英才卡 | ||||
博士子女 | 博士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珠海英才卡 | ||||
产业青年优秀 人才子女 | 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或珠海英才卡或市人社局证明材料 | ||||
留学回国 人才子女 | 市人社局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办公室证明 | ||||
序号 | 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 政策依据及说明 | 基本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
10 | 人才子女 | 珠海工匠子女 | 珠海市教育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子女入学(园)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珠教基〔2021〕8号) | 监护人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或委托监护公证书),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监护人社保清单和工作单位营业执照。
| 珠海工匠证书或珠海英才卡或市人社局证明材料 |
港澳人才子女 | 监护人及子女永久(或临时)港澳身份证 | ||||
珠海首席 技师子女 | 珠海首席技师证书或珠海英才卡或市人社局证明材料 | ||||
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子女 |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珠海英才卡 | ||||
珠海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或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子女 | 市人社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
大型骨干企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高管子女和紧缺人才子女 | 市人才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高管子女包括任职通知) | ||||
序号 | 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 政策依据及说明 | 基本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
11 | 总部企业、重点项目高管子女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308 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珠商〔2019〕237 号)和《关于我市重点项目员工子女义务教育入学问题的复函》(批复意见) |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监护人社保清单和工作单位营业执照。 | 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市、区认定的重点项目,高层管理人员任职通知 | |
12 | 珠海市“优秀外来工”人员子女 |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07号) | 优秀外来工证书,广东省居住证 | ||
13 | 珠海市荣誉市民子女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函〔2018〕346号) |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 珠海市荣誉市民证书或证明文件 | |
序号 | 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 政策依据及说明 | 基本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
14 | “优粤卡”人才子女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工作要求的通知(粤教外函〔2018〕6号) |
| 省人社厅审核发放的人才优粤卡 |
备注:1.所有外文的证明材料均需附中文翻译公证。
2.其它特殊情况由区以上教育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3.各类政策性照顾学生按对应的政策性照顾文件要求执行。
4.因上级政策调整导致政策性照顾性照顾对象或证明材料发生变化时,由市教育局另外补充发文。
5.杜绝弄虚作假,证明单位对其出具的真伪性及其后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