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含各部委)省、市等有关优待政策文件精神,体现市委、市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加分条件和加分标准及办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加分政策的对象范围
符合本市中考报考资格且符合享受加分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二、实施加分政策的学校范围
全市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三、执行加分政策的职能部门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四、享受加分条件和加分标准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的子女;全国公安系统烈士的子女,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的子女;消防救援人员烈士子女,报考本市(县、区)普通高中学校,其成绩按照该生的中考总分+中考总分×10%后的分数参加报考志愿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全国公安系统因公牺牲民警的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的子女;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报考本市(县、区)普通高中学校,其成绩按照该生的中考总分+中考总分×5%后的分数参加报考志愿录取。第(一)及本款公安系统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第(一)及本款消防救援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
(三)前款规定范围之外现役军人子女、其他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本市(县、区)普通高级中学,其成绩按照该生的中考总分+中考总分×1%后的分数参加报考志愿录取。
(四)散居少数民族学生(含随迁子女在惠州参加中考的考生)报考本市(县、区)普通高中学校,其成绩按照加10分后参加报考志愿录取。
(五)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的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女孩,报考本县(区)普通高中学校(惠城区考生报考市直普通高中学校),其成绩按照加10分后参加报考志愿录取。
如果考生符合上述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次加分优待,不重复享受加分。
五、申请享受加分政策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享受加分条件的考生报考时需提交如下书面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加分政策。
(一)《惠州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加分申请表》(附件1)。
(二)符合享受加分条件相关的证书或证件原件及一式三份复印件。
(三)考生及家长的户口本和考生身份证原件及一式三份复印件。
六、考生申请加分和审核程序
(一)考生须填写《惠州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加分申请表》。
(二)考生须向学籍所在学校提交《惠州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加分申请表》和相关证书、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在外市就读的惠州户籍考生(回惠中考)直接向户籍所在县(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提交。
(三)考生学籍所在学校进行审核。审核人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和加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署审核人姓名,相关证书、证件原件退还考生。
(四)考生学籍所在学校将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在本校内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确认符合享受加分政策考生的整套材料一式两份报送所在县(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由所在县(区)教育考试中心在中考报考系统录入考生加分信息。
(五)各县(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审核后将书面材料分成五类(现役军人子女类、公安系统民警子女类、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类、少数民族学生类、农村独生子女和纯二女结扎户类),并将这五类考生名单分别送本县(区)现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消防大队、民宗局、卫生健康局或其他相关部门,请其协助审核。将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在本县(区)政府或教育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并公布投诉电话。
(六)各县(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在中考报名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惠州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加分名册》(附件2)、《惠州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加分申请表》及相关证书、证件复印件一式一份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市教育局按照各县(区)上报的审核名单在市教育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
(一)考生因弄虚作假骗取加分,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优质普通高中学校录取资格。情节严重者,移交至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二)考生学籍所在学校审核人和县(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工作人员协助考生弄虚作假骗取加分,一经查实,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考生须在中考报名截止前提交加分申请材料,逾期无效。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考生、家长及考生所在学校负责。
(四)本规定由惠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