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学生资助金资助范围和标准
学前教育资助
1. 保育教育费补助。
对在本市公办幼儿园、集体办(含单位办、企业办等)幼儿园和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符合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所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
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按不高于市示范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据实予以补助。
2. 生活费补助。
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义务教育资助
1.营养餐补助
(1)对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以及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按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元,每生每天10元标准予以营养餐补助。
(2)对在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食堂寄午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在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寄午餐学生,按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元,每生每天6元标准予以营养餐补助。
2.生活费补助
(1) 寄宿生。对城乡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2) 非寄宿生。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按每生每年7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普通高中教育资助
1.免学杂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厦门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所在学校收费标准免收其学费、课本费和簿籍费(不含住宿费)。其中,课本费及簿籍费的减免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计提的助学资金安排。
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补助,按照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低于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2.国家助学金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1700元标准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1.免学费
对市、区所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不含高收费的中央音乐学院鼓浪屿钢琴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实施免学费。
对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职学校及我市高职院校自办五年制高职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其学费标准高于相应专业财政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照我市同类型同专业中职公办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高出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其学费标准低于财政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学费标准免除学费。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免学费补助标准为:
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医药卫生院校医学卫生类专业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
高级技工学校的数控机床加工、模具设计制造与维修、电气工程等高级工、预备技师专业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其他专业(含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元。
2.国家助学金
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涉农专业的可全员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学校应将《厦门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3.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我市每年按照中央下达的名额分配到各中职学校。
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高等教育资助
1.本专科生教育阶段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4500元标准发放高校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2800元标准发放高校国家助学金。
2.研究生教育阶段
(1)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其中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我市每年按照中央下达的名额分配到各高校。
(2)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3000元。
(3)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由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4)“三助”岗位津贴
高等学校利用教育拨款、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及科研间接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3.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住宿费和日常生活费,本专科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向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程序及其他有关规定,与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基本相同。原则上,研究生助学贷款以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每人每年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0元。
4.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