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坚持以人为本,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国家财政拨款、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研究生学费收入以及学校自筹资金等经费组成。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及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奖学金。
第四条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助学金以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资助。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掌握政策要点、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秋学期及以后入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在职研究生除外)。获得奖励、资助的研究生须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组成与标准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及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奖学金标准及评比办法详见《东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的各奖项协议内容。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的申请条件及资助标准详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的各助学项目协议内容、《东南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实施细则》以及当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具体规定。
第十条 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不包括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助学金)见表一。
表一 研究生助学金类别、标准
类别 | 学校、部分 | 助教 | 助管 | 助研(由导师支付) (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 |
标准 元/生·月 | 硕士研究生 | 500 | 最高500 | 最高500 | 工科:200、 其余:100 |
博士研究生 | 1300 | 300(其中学校支付文科助研经费200) |
注:学校部分已包含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与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一学年评审一次,由学校下达各等级指标,各院(系)制定评审细则并实施评审,评审结果报研究生院审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由学校负责设定岗位数量,用人部门、院(系)制定岗位内容和要求,研究生院负责信息发布和人员的招聘、管理工作。研究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后,由研究生院和用人部门、院(系)共同确定岗位人选。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研是导师基于科研项目设置的岗位,由导师负责考核并提供助研津贴,发放额度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标准。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习期间,如实习单位提供实习津贴,导师可以不发助研岗位津贴。
第四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学校生均部分以及研究生助研、助教岗位津贴由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审核确认过的名单按时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直博生在选修课程学分完成并通过资格审核、硕博连读生在正式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当月起,原享受的硕士奖助学金取消,并按学校标准享受博士研究生的奖助学金待遇。
第十六条 医学七年制学生在第六、七学年按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对待,生物医学工程七年制学生在第五、六、七学年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对待。
第十七条 自正式取得学籍之日起,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按学制享受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在资助期限内,研究生自结束学籍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奖助学金。出国或出境六个月以上研究生、休学研究生,暂停发放助学金,回校报到、恢复入学后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助学金,并累计计算该部分研究生的资助年限,总的资助年限不超过学制期限。停发的奖助学金不予补发。
第十九条 因违反校纪校规或发生学术不端行为受记过以下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暂停一学年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与发放,视其表现决定是否恢复下一学年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停止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在校期间不得申请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十条 导师必须按时给研究生发放助研岗位津贴,少发或不发助研岗位津贴的导师,学校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在下一年度限制其招生数量,直至停止其招生资格。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故退学的,应按月计退所发奖学金后,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每年按十个月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经济条件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获得资助,具体办法见当年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文件。同时,学校通过设置勤工俭学岗位、开辟入学“绿色通道”、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开始执行。
(校发[2014]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