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统筹协调,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应充分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科学预测未来几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与结构的变化,做好辖区内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和整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学位供给,应对入学高峰,从根本上缓解出生人口高峰带来的入学矛盾。城区初中和敔山湾实验学校的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直属管理。
2.相对就近,划片招生。按照“学校划片招生、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保障符合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享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确保入学率达到100%。
3.公民同招,免试入学。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公办民办学校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所有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不得超出市教育局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公办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4.公平公正,阳光招生。各镇(街道)各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阳光招生。依托“江阴市新生入学登记平台”,为家长提供“一站式”服务。各镇(街道)、各民办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民办学校同时公布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和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等。学校应通过校园网等方式,及时公开招生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相关政策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具有申请入学镇街的户籍,并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房屋(限住宅性质,下同)、实际居住地三者相符。
户籍、房屋及实际居住三者不相符的,由所在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2.积极稳妥地解决在城区长期实际居住的本市非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拥有房产并长期实际居住,且在城区有稳定工作的,由澄江街道和市教育局根据学校办学能力和学位空缺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3.妥善做好新市民子女入学工作。新市民子女入学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新市民子女入学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澄政办发〔2017〕29号)有关“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江苏省居住证》并在我市实际登记居住半年及以上(入学当年度1月1日之前);新市民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要求安排入学。
符合我市入学条件的新市民子女由各镇(街道)统筹安排入学。学校不得以择校、借读之名接收不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子女入学。符合我市城区初中入学条件的新市民子女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
4.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支援边疆建设干部职工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港澳台商子女、外籍人员子女、市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以及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的被拆迁户子女入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残疾儿童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就读市特殊教育中心校,鼓励轻度残疾的儿童少年在施教区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普通中小学要尊重残疾儿童监护人的选择,不得拒收。涉及残疾儿童残疾类别、残疾程度的认定,应以市(县)级以上教育、卫生、残疾人工作部门指定的有资质专业机构确认或评估鉴定为依据。
6.各小学在开学登记注册时需做好新生预防接种情况核验工作。家长需在7、8月期间携入学新生和《儿童预防接种证》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初步查验,完成补证、补种。
三、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及符合我市入学条件的新市民子女。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向各镇(街道)教育科提出申请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各小学不得招收年龄不足的儿童入学。
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及符合我市初中入学条件的新市民子女。
四、招生办法
1.公办学校
(1)公布招生工作方案。各镇(街道)根据辖区内学校布局、事业计划,科学合理确定各校施教区域及招生工作方案,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区初中和敔山湾实验学校初中部招生工作按照《江阴市2021年城区初中和敔山湾实验学校划片招生工作意见》执行,敔山湾实验学校小学部、礼延实验学校小学部招生工作按照《2021年江阴市敔山湾实验学校和江阴市礼延实验学校小学部划片招生入学工作意见》(另行下发)。今年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具体工作安排在7月中旬进行。
(2)实施网上预登记。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6月5日前通过“最江阴APP”新生入学登记平台完成新生入学的预登记工作。
(3)组织现场验证。各中小学应于现场验证前10天左右在校门口及施教区范围内的居民密集区张贴招生公告,明确施教区范围、现场验证时间和应交验的“户口簿、房屋不动产证原件(有的就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在企业就业,有工资流水单的需要提供一年的工资流水单)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预防接种证” 等证件种类。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适龄儿童少年,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学校办理验证及预报名手续,并发放入学通知书。
2.民办学校
(1)公布招生工作方案。民办学校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招生工作方案,招生工作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6月5日-12日,民办学校公布招生工作方案。招生宣传必须实事求是,不得以虚假不实信息误导学生、家长。
(2)实施网上预登记。6月13日-19日,有意愿报名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最江阴APP”新生入学登记平台中“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选项,进行个人信息登记,每名学生限登记1所民办学校。
(3)规范录取程序。6月23日,开展录取工作。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一次性全部录取。如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电脑随机派位招生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有公证机构参与,全程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实时向社会公开。各类优抚照顾对象子女(含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军警和应急救援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港澳台及外籍学生、本校教职工子女等)可不参加电脑派位,但须列入总招生计划,名单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4)公布录取名单。6月24日,学校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布录取学生名单,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家长。6月25-26日,录取学生到学校现场报名(未在规定时间内现场报名的,视作主动放),在“新生入学登记平台”完成新生录取。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再保留公办学校学位,未被民办学校录取且符合在江阴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进入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录取流程。
四、分班要求
所有公民办小学、初中新生均实施均衡分班,阳光编班。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快慢班、强化班、实验班等。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设快慢班。按课程标准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
五、建档规范
新生入学后,各校要在建立学生纸质学籍档案的同时,在全国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中建立学生电子档案,规范学籍管理。
六、工作要求
1.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各镇(街道)、各校要充分认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积极作为,落实要求。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由镇(街道)分管领导、中小学校长等人员组成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管理,按照相关法规、文件规定和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方式,加大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的强大合力。
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建立完善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少年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收。
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
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
凡属本地区、本施教区内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妥善进行处理,确保群众满意和社会稳定。要切实优化工作服务,及时公开招生信息,细致解读招生政策,有效开展宣传引导,热情接待家长来访,积极营造良好的招生工作氛围。
2.优化学校资源配置
各镇(街道)要认真贯彻实施《江阴市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实施意见》,着力推进区域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合理确定施教区范围,保证施教区生源数量与学校招生规模基本相适。要全面提升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整体质量水平,抓好优质学校培育建设等项目,推动优质学校和普通学校结对共建,进一步推进集团化办学,完善教师交流制度,努力缩小校际之间办学水平差距,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面。
3.强化履行各方责任
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帐;采用联控联保机制,健全控辍保学责任体系,努力将控辍的工作与责任落实到各镇(街道)和相关责任人、每所学校和相关教师,确保义务教育入学“一个不少”。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镇(街道)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4.严格控制班额
认真落实《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确保学校办学规模与办学条件相适应,严格按照事业计划进行招生,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有条件的学校可推行小班化教学。
5.积极推进融合教育
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市特殊教育中心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参加集中送教为主,有条件的地区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依法对特殊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科学安置特殊儿童入学。
6.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义务教育的收费政策规定,切实强化对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学校和相关单位接受社会组织、个人捐赠的行为,禁止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费用。除经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代办性、服务性收费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烈士子女、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残疾人子女应适当减免收费。
7.加强招生监督检查
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并建立违规问题曝光机制和通报制度。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督导,对于违规招生和弄虚作假的学校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教育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