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高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安排(2021年高邮中考计划招生)

教育百科2022-08-16 07:21:56未知

2021年高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安排(2021年高邮中考计划招生)

  附件:1.2021年农村学生进城就读申请表.doc

  2.2021年城区小学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doc

  3.2021年城区初中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doc

  各乡镇(园、区)教育中心校,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21〕4号)和扬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扬教发〔2021〕27号)精神,规范办学与招生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对象、时间安排

  (一)招生对象

  今年小学一年级应招收年满6周岁(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入学。

  今年初一年级应招收15周岁以下(2006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高邮市引进的客商、高层次人才和外地来邮创业、务工等人员的子女中要求在高邮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招生时间

  全市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于7月进行,7月中旬公布城区义务段公办学校施教区。

  各义务段学校于8月底前完成新生入学报到和阳光分班, 9月15日前将新生注册情况报市教体局基教科审核,并将新生信息上传“江苏省阳光招生监管平台”,9月25日前将新生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二、招生办法

  今年,农村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由乡镇教育中心校负责,城区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由市教体局基教科负责。具体办法如下:

  (一)公办学校招生

  1.全面落实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按照确保公平和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确定施教区划分规则,为每所公办学校划定施教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施教区划定保持相对稳定,并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后统一发布和实施。

  2.农村公办学校招生。农村公办学校由乡镇教育中心校根据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招生。各乡镇应保证区域内每个适龄学生入学。

  3.城区公办学校招生。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在市区固定居住在属于适龄儿童父母或适龄儿童自己产权的房屋(必须拥有51%以上产权)或租住在属公有产权并领取房屋租赁证的房屋(即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统称公租房)是确定该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学校的主要依据,拆迁户以拆迁安置协议为依据。学生户籍、父母或本人房产证和长期吃住地应保持一致,凡不符合“三一致”要求的,由市教体局统筹协调安排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市区范围内均无房产,但户籍随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且长期共同居住在施教区内,可按施教区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认定。商业用房(非商住)、办公用房、未交付的期房、租住房、单位公房不作为施教区内住户房产认定,就读学校由市教体局统筹安排。

  4.推进小学集团化办学深度融合。为了实现公平入学,促进第一小学教育集团深度融合,在理顺管理体制、统筹师资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同一地点统一招生,新招一年级新生在第一小学教育集团宝塔校区就读。

  5.优化开发区教育布局。今年,苏州大学高邮实验学校初中部开始招生。开发区树人小学一年级停招。

  (二)民办学校招生

  全面落实公办民办同招。公办民办学校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民办学校报名登记不得超出市教体局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适龄儿童少年报名。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对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市教体局统一制定电脑随机派位招生操作规则,统一组织电脑随机派位招生,公证机构全程参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及时公开。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应报市教体局审核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三)农村进城就读学生招生入学

  原在农村就读幼儿园大班和小学六年级学生,因家庭进城购房并已实际居住,须携带城区房产证明、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到原乡镇教育中心校申请并填写《2021年农村学生进城就读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地学校(小学或初中)、中心校验审批准后到市教体局基教科申请学位,由市教体局基教科根据房产证地址确定就读学校。

  (四)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招生入学

  全面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有条件的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市教体局基教科将依法对特殊儿童开展教育评鉴认定,对《全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监测系统》的对象,科学安置达100%。

  (五)外来随迁子女及回邮升学学生招生入学

  1.切实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持有本地居住证的随迁子女要求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100%安排公办学位,与本地学生一样参加中考升学。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在高邮城区各区域的户籍居民都不得作为高邮城区的流动人员,其子女不得作为流动人员子女安排入学。

  2.随迁人员子女等就读城区学校。持有城区公办学校招生区域内居住证的随迁人员子女要求在城区公办学校就读,须持户口簿、父母或本人在城区居住证、父母在高邮城区社保缴纳证明(须出具缴纳个人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证明)或市监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全国学籍卡打印件等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于7月 12-15日到市教体局基教科进行信息登记,市教体局基教科根据各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户籍在城区公办学校施教区范围内但在外地就读并要求回城区公办学校升学的,持户口簿、房产证、全国学籍卡打印件等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于7月12-15日到市教体局基教科进行信息登记,市教体局基教科根据各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六)落实相关优待政策

  对各类教育优抚对象、客商及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坚持标准,规范落实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援鄂一线医务人员子女,以及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客商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安排就读。对上述人员子女选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且该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在招生录取中实行计划单列。

  以上优抚对象、客商及高层次人才子女由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于7月12-15日到市教体局基教科进行登记,经市教体局审核批准后,落实相应优待政策。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招生组织领导。各地各校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省有关招生工作新政策、新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

  (二)全面保障青少年受教育权益。《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地各校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建立“一对一”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所有公办、民办学校不得超出市教体局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报名。要保证在校生全面完成义务教育,做好疑似失学适龄儿童核查及劝返复学工作,确保义务教育入学率100%、巩固率100%。

  (三)实施热点高中指标生政策。今年升入初一年级的学生3年后中考时,热点高中学校继续将不少于70%的招生指标作为定向指标生按学生数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高邮中学指标生录取控制在该校统一招生分数线(非指标生录取分数线)线下50分之内。享受定向指标生资格的初中毕业生必须在该校读满三年且学籍与就读学校一致,中途没有转学、休学和借读经历。

  (四)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一是坚决落实免试入学要求。所有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2021年继续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二是坚持同步招生。所有公民办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三是规范分班行为。严格均衡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建立生源均衡分班制度。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将本校新生均衡分班方案、分班名单等公示材料留档备查。四是坚持标准班额办学。大力推进起始年级要按照省定标准班额招生(小学45人/班,初中50人/班),严禁出现55人以上的大班额。五是严格学生信息管理。要按照序时、规范、准确登记学生信息,各学校注册新生学籍须与新生招录名单一致。

  (五)加大政策宣传和监管问责力度。各地各校要加大对今年义务教育招生政策的宣传,让广大家长和全社会全面知晓政策,理解政策,确保新政策的平稳实施。要压实工作责任,对招生计划、过程、结果等实施监督,保障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全力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违规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等处罚。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教体局义务段招生咨询电话:基教科(84611619),驻市教体局纪监组(85080902)。

                                      高邮市教育体育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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