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县户籍用)进城务工人员及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入学信息审核登记表
注:此图仅为展示、参考用,不可直接打印使用。需要下载请下载原始附件。
说明:
1.此表由儿童监护人填写基本信息栏,同时持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县政务服务大厅相关窗口或有关部门审核。
2.持此表和相关资料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现场审核。
3.此表不得擅自修改,须加盖相关部门公章交指定地点。
4.审核意见为:是否属实,时间是否满一年或三年。
二、下载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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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文县2021年随迁子女入学条件
采用分类安置的方式:同时具备以下1和2条件的安排在居住地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具备其中一个条件的根据县域内附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实际进行统一调配;一个条件都不具备的推荐到受政府委托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就读。
1.现居住地公安部门签发的适龄儿童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现居住地居住证。在我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的子女,需单位出具工作证明。
2.以下条件至少具备一条:
(1)适龄儿童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或适龄儿童本人于2021年6月10日前(含6月10日)在现居住地购置有效房产证明(房产证、购房备案登记表或不动产权证)。
(2)适龄儿童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务合同(用工合同)证明,同时提供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缴纳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社保(“五险”)的证明。
(3)适龄儿童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现居住地经商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营业执照。
四、相关政策解释
1.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随父母到输入地(同住)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3.法定监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户籍地村居或民政部门出具相应证明):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注:本细则中“一年”、“三年”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含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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