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请全市各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新媒体、公共场所管理者、网络平台、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校外培训广告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广告宣传主体责任,依法合规经营。不得在电视、广播、报刊等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发布学科类培训广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学科类培训广告。
2.校外培训机构广告宣传内容应当与办学资质相符,不得超出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如: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为教育培训咨询服务的,不得发布明示或者暗示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广告。
3.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4.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如:含有保过、一次性通过、快速提分、短期提升、就业有保障、XX天速成、XX天逆袭、押题命中等表述。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授课。如参加中考出题、XX命题组老师、XX阅卷组成员等表述。
6.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广告中不得出现教师的名义或形象(包括演员扮演的教师)。
(2)不得使用学生、家长等形象“现身说法”直接或间接作推荐、证明,不得以学生的培训效果作推荐、证明(包括演员扮演的学生、家长),不得通过刻意展示、筛选好评等方式进行宣传。如以“金榜题名”“荣誉榜”“成功案例”等名义宣传学生考试成绩或上线名次。
(3)不得使用名师、名校、一线、升学率等表述进行宣传。
7.不得含有劝诱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的行为,不得出现贷款、学费分期等含有过度消费、举债消费等诱导招生内容。
8.不得编造“考纲变化”“考试难度加大”“学制延长”等内容进行商业营销宣传,烘托、渲染紧张氛围,误导学生和家长。
9.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内容的广告。
10.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提供境外教育课程的校外培训广告或者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的广告。
11.教师资质、执教履历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虚构教师学历、教龄、荣誉、教培经验、授课时长、工作履历。不得含有夸大校外培训机构实力、夸大课程开办数量、虚构课程报名人数、虚构用户评价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12.校外培训项目价格表述不得含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等价格欺诈手段诱导家长买单内容。
13.不得制作、发布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和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广告。
14.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各种超标超前培训、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校外培训广告。请各校外培训机构自觉审查清理尚在发布中的校外培训广告,及时下刊、撤除不符合规定的广告。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违法违规校外培训商业营销宣传活动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价格欺诈、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广大人民群众若发现涉嫌违法相关线索,可通过96150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