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半年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教师资格证认定公告

教育百科2022-09-29 02:18:11未知

2022年上半年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教师资格证认定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教育局202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教师函﹝2022﹞43号)要求,为做好我区202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

  1.户籍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范围内的人员。

  2. 持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辖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

  4. 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5.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二、认定资格种类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教育局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三、认定资格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定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考试相关条件

  1. 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者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规定,属于免试认定范围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3.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4.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高等院校2021-2023届师范专业毕业生在完成《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必修课和不少于一学期的教育实习实践后,参加由所在学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学科专业课三科考试并考试合格,在毕业前可直接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四)普通话水平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教师资格申请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国际中文教育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并逐步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任教学科、任教学段

  1.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任教学段须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

  2.持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认定的,任教学科须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初等层次《合格证书》任教学段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中等层次《合格证书》任教学段为: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3.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高等院校2021-2023届师范专业毕业生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应,任教学段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中对各学段的学历要求。

  四、认定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

  凡在我区2022年上半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请于2022年6月6日9:00至6月15日17:00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 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和网上申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要如实、准确填报本人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4条)。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有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内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和在读研究生,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或学校统一安排,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余人员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须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1.现场审核时间

  6月 7 日—6月 15 日,工作日期间每天上午9:00—11:30和下午14:30—17:00。(六日除外)

  2.现场确认地点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东附楼新城区教育局四楼人事科4101室(新城区纪委楼)。咨询电话:0471-6218495

  3. 现场审核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①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②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③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由学校统一组织与认定机构对接。

  ④在我新城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提交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⑤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部队现役军人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部队。

  (2)学历证明

  ①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不能验证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在线申请)。

  ②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无需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不能通过验证的,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考试相关证明材料

  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核验,无需提交。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提供两科《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应提供《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和《教育实习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5) 体检合格证明

  具备认定条件的人员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体检时间、地点(医院)另行通知。

  (6)无犯罪记录证明

  ①内地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核查,无需个人提供。

  ②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如有需要,香港、澳门申请人可通过认定机构申领我区统一开具的请相关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7)照片。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证件照、含本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的照片1张(与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提交材料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档案封面(附件)目录顺序整理成册。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1.人员范围

  持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申请认定,且现场确认合格者,须参加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教育局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其他人员无需参加。

  2.测试内容和时间

  现场确认通过后,另行通知。

  (四)领取教师资格证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教育局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受理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二)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三)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由此导致的后果、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四)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6个月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此照片应与体检、现场审核提交的照片同底,如因照片不合格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五)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六)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和本公告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并纳入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招聘失信人员名单。

  附件:呼和浩特市新城区202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档案封面.docx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教育局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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